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三、行政执法程序信息
四、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1、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桃江县水利局
2、职能: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桃办【2019】50号))
3、办公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芙蓉东路18号
4、联系方式:8822519(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
工作单位 |
执法领域 |
执法证件编号 |
胡新阳 |
桃江县水利局 |
水利 |
湘08041410001 |
郭 峰 |
湘080414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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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昂扬 |
湘080414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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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晶 |
湘0804141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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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云 |
湘08041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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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革明 |
湘080414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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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盟 |
桃江县水利局 |
湘080414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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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平 |
湘080414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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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 |
湘0804141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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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劲 |
湘080414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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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 |
湘0804141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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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丰育 |
湘0804141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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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勇 |
湘0804141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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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福 |
湘0804141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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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毅 |
湘0804141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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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晚丰 |
湘0804141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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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星 |
湘0804141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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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欢 |
湘0804140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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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勇 |
湘0804140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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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钧 |
湘0804140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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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勇 |
湘0804141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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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学军 |
湘0804141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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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勇 |
湘080414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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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芳彬 |
湘0804141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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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坤 |
桃江县堤防管理站 |
湘080414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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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跃舟 |
水利 |
湘080414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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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胜强 |
桃江县碧螺水库 管理所 |
湘080414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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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云 |
湘080414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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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锋 |
桃江县克上冲水库管理处 |
湘0804141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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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辉 |
湘0804141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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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术光 |
湘080414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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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生民 |
湘080414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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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放军 |
湘0804141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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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龙 |
湘080414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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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清 |
湘0804141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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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稳 |
湘0804141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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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应明 |
湘0804141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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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安定 |
湘080414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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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 |
湘0804141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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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超 |
湘0804140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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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辉 |
湘0804140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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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登丰 |
湘0804140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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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强 |
湘0804140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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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久青 |
湘08041401051 |
||
文 汉 |
湘08041401052 |
||
徐跃军 |
湘08041401053 |
||
丁 鹏 |
湘08041401054 |
||
夏 勇 |
湘08041401055 |
||
赵海军 |
湘08041400056 |
||
高振华 邱 俊 |
湘08041410056 湘08041410057 |
||
李俊杰 |
湘08041410060 |
||
卢一红 |
湘08041410061 |
||
张亚鹏 |
湘0804141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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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丰 |
湘08041410063 |
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行政 权力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十七条 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虽经批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十七条 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5 |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6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7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8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9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十三条第四款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0 |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1 |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外,还不得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2 |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3 |
填埋山塘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除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外,不得填埋山塘。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4 |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5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6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7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19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0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1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2 |
禁止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3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4 |
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5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6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7 |
(一)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相关的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不得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水土保持措施投资。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8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29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0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1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2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3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4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5 |
围垦湖泊、河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6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7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8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39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0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1 |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二)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2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3 |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4 |
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 |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5 |
向水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6 |
围垦水库库区的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九条 禁止围垦水库库区。 利用水库的库汊养鱼须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影响水库的调蓄功能。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7 |
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者修建建筑物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8 |
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 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闸门的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向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设置其他阻水设施。 禁止在渠堤上挖坑、垦植、铲草、埋坟或者滥伐护渠林木。 禁止履带式车辆、限制其他机动车辆在非正式公路的渠堤上行驶。 禁止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的闸门。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49 |
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的开发利用除外。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50 |
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51 |
(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已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项目,需要改变开发利用权主体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52 |
(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53 |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是,农村村民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河道砂石的除外。 |
桃江县水利局 |
法律设定 |
54 |
伪造、涂改、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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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放置或者附着于采砂船舶(机具)的显著位置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放置或者附着于采砂船舶(机具)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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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损坏、擅自拆除等手段规避使用河道采砂电子监控系统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河道采砂电子监控系统,对河道采砂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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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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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要求从事采砂活动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量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作业标志; (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四)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五)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农田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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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运管理单装运河道砂石的;未按照规定发放签单发航凭证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运砂船舶签单发航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发放签单发航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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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停放采砂船舶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建立监控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采砂船舶停泊管理。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或者在可采期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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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道采(运)砂生产经营业主是采(运)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培训从业人员,确保生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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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法定条件未停止采砂活动,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限定开采总量的,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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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采期、禁采区开采砂石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 (二)堤防、闸坝、水文观测、水质监测、取水、排水、护岸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三)桥梁、码头、渡口、航道整治建筑物、电缆、管道、隧洞、输电线路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河道险工、险段附近区域; (五)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为禁采期。 在禁采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紧急采砂的决定,所采砂石按照防洪物资管理规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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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统一处置,不得擅自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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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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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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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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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水利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 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 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 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比例 |
抽取 日期 |
责任单位 |
430922 20201001 |
桃江县水利局2021年度专项抽查工作计划 |
001号 |
单位、个人取用水行政检查 |
定向 |
单位、个人取用水类别中所有抽查事项 |
取水单位、个人 |
不低于3% |
7月至10月 |
水资源股 |
三、行政执法程序信息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听证程序。一般程序是正常情况下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复杂化。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处罚案件,如果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既不符合简易程序,也不符合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就必定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
1、调查检查环节。调查检查是查明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
第一,执法人数。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正当程序。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其处罚。第三,保存证据。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2、决定环节。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于复杂、重大的处罚案件,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三种可能:第一,决定予以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且构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况;第二,决定不予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情节轻微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第三,决定不予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适用于违法事实成立且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送达环节。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只适用于某些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度较轻的处罚事项,原则上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当然,如果另有其他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适用条件,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理,应当适用其特殊规定。尽管简易程序省略了一般程序中的若干环节,但它并不是残缺的,仍然包含了一套完整的实施过程,也包括调查检查、决定、送达三个基本环节,只不过这些环节与一般程序比起来简略了许多。简易程序的特殊之处表现在:
1、一人执法。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时,法律对于执法人员没有人数上的要求,既可以是多人执法,也可以是一人执法。
2、当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当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好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由自己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但事后执法人员须将该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相对复杂化,主要适用于对当事人损害程度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违法财物、较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听证程序的启动。行政处罚听证的启动方式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启动不同,只有依当事人的申请被动启动,不存在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决定听证的情形。
2、听证中的期限。第一,申请期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第二,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3、听证主持人的回避。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公务回避与行政许可听证类似,能够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是实体原因,二是程序原因。基于实体原因的回避,指的是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基于程序原因的回避,指的是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已经了解了该案的初步事实,并很可能已对此形成了某些固定看法,为了避免因其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不能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
4、其他问题。还需注意几点:第一,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二,听证免费,即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三,委托参加听证,即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四、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
1、当事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水利投诉举报电话: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