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索引号:tjxgtj/2021-1477071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1-11-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gtj/2021-1477071
发布机构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1-11-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一、责任单位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确权监测

二、责任人

调查确权监测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协调并对全股工作承担责任,股室相关人员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三、调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四、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旁证资料;

5、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6、争议地段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

7、其他资料。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土地权属争议方提出调查处理争议的申请书。

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调查。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4、调解。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5、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下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向土地权属争议双方送达。

(二)办理时限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七、监督检查

(一)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政务窗口对受理业务的办理进程、办结时限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局督查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承办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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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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