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索引号:tjxgtj/2021-1477071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1-11-0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gtj/2021-147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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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一、责任单位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确权监测股
二、责任人
调查确权监测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协调并对全股工作承担责任,股室相关人员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三、调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四、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旁证资料;
5、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6、争议地段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
7、其他资料。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土地权属争议方提出调查处理争议的申请书。
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调查。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4、调解。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5、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下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向土地权属争议双方送达。
(二)办理时限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七、监督检查
(一)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政务窗口对受理业务的办理进程、办结时限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局督查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处理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承办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