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标准待遇不认可怎么办?
| 索引号:tjxrsj/2023-1859837 | 发布机构: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3-11-16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rsj/2023-185983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23-11-16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标准待遇不认可怎么办?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