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桃江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
| 索引号:tjxfzhggj/2020-126512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2020-10-16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fzhggj/2020-126512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发文日期 | 2020-10-16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TJDR-2020-02004
|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 |
|
桃江县水利局 |
桃发改价〔2020〕76号 签发人:陈愈 符心冰
![]()
关于规范桃江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
桃江县农村集中供水各水厂: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6〕45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桃政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厂生产经营现状,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通过测算供水成本、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发改局、水利局会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目标
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惠民生、赢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农村供水工程主要矛盾变化,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转变农村居民用水习惯,培养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长久良效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二、供水类别
农村集中供水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定价原则
(一)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1:1.2。
(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四、供水价格
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取水方式主要为重力自流,部分为深井提水或泵站取水,通过综合测算:
1、重力式自流到户根据供水规模,居民用水价格为1.5-2.30元/吨区间。
2、以深井或泵站提升为主要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根据供水规模,居民用水价格为2-3元/吨区间。
以上水价为我县范围内“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不含灰山港镇克上冲供水工程和马迹塘供水工程)的指导价格,其他供水工程水价可按不高于“千吨万人”同类型供水工程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各乡镇、村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科学合理确定水价。
五、减免政策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入户管网建设费及每户月4立方米的水费实行免费政策,供水单位由此减免的费用由运行单位按年度统计,向所在县(市、区)镇(乡)政府申请补贴。
六、收费方式
(一)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由供水单位直接收取水费。需委托其他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代收水费的,被委托人在收取水费时应向用户出示委托证明。未出示委托证明的,用户可拒交水费。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3-5%,具体标准由供水单位与代收人协商确定。
(二)供水单位应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抄表收费。各类水费按人民币结算计收,供水单位收取水费必须开具合法的统一票据。
七、价格公示及监督
农村集中供水各水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将供水价格、计收形式、减免政策、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加收公示之外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此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江县水利局
2020年10月13日
|
|
|||
|
|
|||
![]()
(共印20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