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监案〔2022〕62号

索引号:tjxscjdj/2022-1634868 发布机构: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6-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cjdj/2022-1634868
发布机构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6-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202262

 

当事人:桃江县宏昌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617328420

主要经营场所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麻家湾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

2022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了检查,抽查了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21日至2月28日液化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情况。经核对当事人在从事液化气瓶充装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的单位,且当事人2022年2月7日至本局检查时止,处于正常充装工作状态。2021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是通过扫描气瓶上的二维码直接上传到“液化石油气充装信息化管理软件”中,在该软件中可调阅灌装记录明细和充装检查记录等内容,通过查询发现当事人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21日至2月28日从事液化气瓶充装活动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另查明2022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了检查,通过查阅当事人“液化石油气充装信息化管理软件”灌装记录明细、充前检查管理及手写液化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台账,发现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反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225617328420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编号为湘201909220012P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为TS4343FP19-2022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和王叶红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92219××××××0947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了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2022年3月18日现场笔录1份(共5页)、拍摄的实况照片10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桃市监特令[2022]第2-8号)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了液化石油气充装以及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充装液化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问题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文定根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519××××××07716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文定根作为代理人处理当事人该案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被委托人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四:询问通知书(桃市监询通[2022]210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3月18日询问笔录1份(共5页)、“液化石油气充装信息化管理软件”查询的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21日至2月28日的灌装记录明细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和充前检查管理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各3份(共6页),证明本局查阅当事人上述日期液化气瓶灌装记录及充前检查管理记录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员工文××、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员工文××、唐×取得了从事气瓶充装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3月22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液化石油气充装信息化管理软件”查询的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1日灌装记录明细和充前检查管理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各1份8页,当事人手写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1日液化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台账(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了接收本局执法文书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和收件方式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5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桃市监告〔2022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包括制定充装前、后进行检查的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了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书后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改正的:(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所指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该条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6590104000627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202262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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