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监案〔2022〕55号
| 索引号:tjxscjdj/2022-163485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5-1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cjdj/2022-163485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5-1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2022〕55号
当事人:益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6663300147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肖×
2021月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益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两条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分别是当事人为益阳桃花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江竹业)车间输送燃气的压力管道和为湖南喜龙美人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龙美人谷)厨房输送燃气的压力管道,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桃市监特令[2021]第181228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桃花江竹业车间输送燃气的压力管道(管道名称:益阳桃花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车间燃气管道)设计外直径是110mm,设计承压是0.4MPa,运行压力是0.36MPa,当事人在2021年4月28日办理了安装告知后开始安装,该段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在2021年8月份开始向桃花江竹业车间输送燃气;当事人为喜龙美人谷厨房输送燃气的压力管道(管道名称:湖南喜龙美人谷大酒店有限公司厨房燃气管道)设计外直径为110mm,设计承压为0.4MPa,运行压力不大于0.3MPa,当事人在2021年8月10日办理了安装告知后开始安装,该段压力管道于2021年9月下旬安装完毕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就已投入使用;上述两条压力管道均为当事人所有,用于天然气运输为用气单位供气。
另查明: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管道检验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月2日,于2022年1月5日经检验合格,并出具了编号分别为GDA-H202200003的检验报告;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管道检验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月2日,于2022年1月5日经检验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GDA-H202200001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6663300147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肖×的公民身份号码为36031219××××××0519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周××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0319××××××1535)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周××为代理人处理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被委托人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2021年12月28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实况照片23张,证明当事人在用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和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桃市监特令[2021]第18122801号)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且在2022年1月10日前采取相关措施改正和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证据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2份(告知单编号分别为82103709832021040006、82103709832021080003),证明当事人在用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和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均在安装前办理了安装告知的事实;
证据六:编号为桃市监询字[2022]2-02号的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七:编号为桃市监限提[2022]2-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涉案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1月5日本局对周××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用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和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安装时间、压力管道相关数据参数、竣工时间、使用时间以及上述两条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在用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和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施工图复印件(共10页),证明当事人在用的上述两条压力管道所处位置以及两条压力管道的相关技术参数情况;
证据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22MA4L5F1K1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喜龙美人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十一: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519××××××0010的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喜龙美人谷后勤经理曾×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十二:2022年1月6日本局对曾×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燃气计量表照片2张,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台账照片打印件15张,开票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天然气缴款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为当事人所有的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22765627040M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桃花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吴××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十四: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519××××××5616的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桃花江竹业办公室主任蒋×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十五:2022年1月7日本局对蒋胜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燃气表照片1张,桃花江竹业生产日报表复印件7张,天然气缴款发票复印件10张,证明为当事人所有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2年1月10日本局对周××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用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实际投入使用时间是2021年8月的事实;
证据十七:编号为GDA-H202200001的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所有的喜龙美人谷厨房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检验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月2日,于2022年1月5日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八:编号为GDA-H202200003的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所有的桃花江竹业车间燃气工程段压力管道检验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月2日,于2022年1月5日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九:《特种设备目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所有的上述两条压力管道均属于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二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桃市监听告〔2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关于对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桃市监听告[2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桃江县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攻坚行动方案》,并提出了如下听证意见:
一、2021年12月28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桃市监特令[2021]第18122801号)。按指令书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按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取得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桃花江竹业和美人谷天然气供气工程的试运投产一是符合环保政策要求;二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气企业2021年冬季其他燃料供应紧缺的问题,同时降低了用气企业的燃料成本,为用气企业的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必要的助力;
三、按照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出具的《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条涉案管道的监督检验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月2日。当事人理解是益阳分院对两条涉案管道的施工安装、试运行期间进行了监督检验,在竣工文件等相关资料审查后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了报告,两条管道是经监督检验的;当事人认为该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四、上述两个涉案管道工程试运投产后当事人一是重点加强了两条压力管道运行过程中的监管维护确保了试运行期间的安全平稳、杜绝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是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和监检单位加快竣工资料和监督检验报告的编制和出具进度。按照桃江县人民政府《桃江县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攻坚行动方案》关于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要求,符合从轻或者减免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诉求:要求本局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就当事人听证会上提出的听证意见,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陈述申辩涉案两条压力管道供气试运投产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缓解了用气企业2021年冬季燃料供应紧缺,降低用气企业燃料成本等理由与本案无关,本局不予采信;
二、向特检院申报检验并不能代表就已经进行了监督检验。检验结果未出,无法判定被检压力管道是否合格,未检验合格就通气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涉案的桃花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车间燃气管道于2021年4月28日开工安装,2021年8月开始送气;湖南喜龙美人谷大酒店有限公司厨房燃气管道于2021年8月10日开工安装,2021年9月底开始送气;上述两条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日期均为2022年1月5日,属于典型的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处罚条款;
三、当事人在听证意见中称检验报告出来之前使用涉案管道向用户通气是因为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桃江县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攻坚”方案中规定有“中压报装用户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内”。这个要求与依法进行检验不矛盾,更不能作为未经检验合格提前通气使用的理由。同时,在听证会上当事人也未提交新的证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未向本局提供可以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和意见,本局不予采纳,不能对当事人撤销行政处罚。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天然气是自然界中存在的一类可燃性气体。本案当事人在用的两条压力管道设计直径均大于或等于50mm、小于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均小于1.6Mpa(表压),并用于输送天然气,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注释,涉案两条压力管道均为特种设备。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上述两条涉案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事实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上述两条涉案压力管道均为当事人所有,且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份和9月底投入使用,当事人系多次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又因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未造成安全事故,并于2022年1月5日经监督检验合格、消除了安全隐患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多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所指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照该基准同章节同条关于较重违法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案审会讨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6590104000627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