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监案字〔2022〕64号
索引号:tjxscjdj/2022-163484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6-0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cjdj/2022-1634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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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64号
当事人:桃江县万联惠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T69NW6W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122号
2021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2021年10月2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的七星柿饼2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保质期为2个月,单价为12元/盒),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在售,投诉产品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以110元/件的价格从平乐七星桥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1件(11盒/件)七星柿饼,包装袋上标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保质期为2个月,并以12元/盒的价格上架销售。该批七星柿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盒,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在发现问题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发布了召回公告,组织员工召开了会议,对超市里面的商品进行了清理,杜绝出现类似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2MA4T69NW6W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编号为JY1430922032651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证照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王*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43092219******381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王兵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本局2021年11月15日的桃江县消费者协会信件投诉台账复印件1份、2021年11月1日投诉举报函1份及结算小票1张、照片2张,证明本案的来源于消费者投诉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1月29日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七星柿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涉案七星柿饼的销售时间、数量、价格等销售明细以及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盒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桃市监限字〔2021〕5-140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平乐七星桥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单据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七星柿饼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各1份(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等措施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2022年2月16日本局对王*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购进时间、进价、销价、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采取召回措施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6590104000627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