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转让动物检疫证明案

索引号:tjxnyj/2026-2180729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1-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180729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1-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2

当事人:詹**,联系电话:13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                                    

身份证住所:湖南省桃江县****乡***村*********号

詹**转让动物检疫证明一案,20251219日执法人员接到安化县农业执法畜牧中队移送线索函后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詹**2025616日与安化县羊角塘镇养殖户王**联系谈好生猪出场价格后,并与巨牧生猪肉类销售公司的谌*联系好第二天到羊角塘镇装载生猪,617日早上谌*公司的装车司机王*与詹**联系并将车辆开至詹**发送的位置(羊角塘镇正旺养殖场)装载了生猪32头,佩戴的耳标由詹英凯携带,检疫证明詹**没有在当地申报,为了方便其利用桃江的账号在桃江鲊埠回族乡进行了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编号NO.43900825908)。202615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615日来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在大队204办公室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转让动物检疫票证的事实,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证据复制(提取)单》135页。证明当事人转让动物检疫证明案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二、《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的来源,违法事实与动机。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202615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62号)为证。

2026112日上午10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62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7.违法行为: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法情节: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经纪费六百四十元。裁量标准: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八千五百元的罚款”的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涉及的处罚事项,或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导致所涉及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无法继续适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

(二)从轻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转让动物检疫证明,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元,最低罚款数上浮基准值2%的罚款伍仟玖佰元整(共计654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121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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