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索引号:tjxnyj/2026-2176907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6-0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17690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6-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624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922MA4M******

经营者:冯*秋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001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路**

联系电话:1310707****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4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的桃江县**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博士“999”种子,标称生产厂家: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豇豆种子站,规格2.5kg/袋,3袋,规格50g/包,30包。在小包装上印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赣宜丰)农种许字(2017)第0032号,农作物检疫证编号:赣检登字(丰2014)第(34)号,净含量50g,生产日期见封口。小包装上未印制检测日期,包装封口无生产日期。经扫描小包装二维码,显示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赣检登字(丰2014)第(33)号)与小包装印制的农作物检疫证编号(赣检登字(丰2014)第(34)号)不同,该种子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同日,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涉案种子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仅能提供进货凭证,未记录种子销售对象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等,未建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该种子是当事人于2026210日,通过江西丰城市丰华豇豆种子站,以42/kg的价格购入,共计购入10kg,种子规格2.5kg/袋,共计4袋,每袋有50包净含量为50g的小包种子。购入后在桃江县**农资经营部,以3/包的价格出售,共计销售20包,销售收入60元。

2026415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种子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20264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涉案种子销售记录不全,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到位,江西省丰城市丰华豇豆种子站已更新二维码和印制检测日期。当事人于2026420日对未售出的种子进行了退回,因档案记载项目不全,已出售种子无法退还货款。

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关于“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的规定,本案中销售的涉案种子标价为3/包,按照实际数量计算,货值金额认定为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3页,《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认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

四、证据提取单(四)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种子包装上未印制检测日期,包装封口无生产日期;

五、证据提取单(五)11页,证明种子包装上二维码扫码信息;

六、证据提取单(六)1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退货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七)11页,证明涉案种子厂家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4页,证明种子厂家更新二维码和印制检测日期情况;

九、证据提取单(九)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备案情况;

十、经营者冯*秋询问笔录2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种子的来源、货值、销售、退还,以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整改等情况;

十一、现场检查笔录12,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一、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的规定。

二、当事人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 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田间生产方面:技术负责人,作物类别、品种名称、亲本(原种)名称、亲本(原种)来源,生产地点、生产面积、播种日期、隔离措施、产地检疫、收获日期、种子产量等。委托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二)加工包装方面:技术负责人,品种名称、生产地点,加工时间、加工地点、包装规格、种子批次、标签标注,入库时间、种子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三)流通销售方面:经办人,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批量购销的,还应包括种子购销合同。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种子)罚告〔2026〕2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农作物种子,序号21,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使用条件:销售收入不超过二千元;或货值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二千元至七千五百元的罚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农作物种子,序号23,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裁量阶次:从轻处罚;使用条件:档案记载项目不全,或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二千元至七千五百元的罚款。

  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将未出售的种子退货,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罚款2000元;

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罚款2000元。  

共计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528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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