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擅自调运植物产品案
| 索引号:tjxnyj/2025-210167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6-2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5-210167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6-2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5〕44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7H******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
经营者:温**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6283
联系电话:1387532****
当事人擅自调运植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29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在该门店内有标称深圳市兆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兆优5455”(净含量500g)水稻种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质量保证期:9个月,共计58包,当事人不能提供调运该批次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涉案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经营者为当事人温**,从事农资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外省调入深圳市兆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兆优5455”(净含量500g)水稻种子100件(60kg/件),办理了《植物检疫证书》,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周边种植户还需要该种子,当事人2025年5月17日,以1680元/件的价格,通过物流从外省调入该种子1件(60包),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以30元/包的价格销售,已销售2包。认定该案违法所得60元。
2025年6月2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种子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在店经营情况;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外包装信息;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的购入情况;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的销售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店内已销售“兆优5455”种子的调运情况;
八、当事人温**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调运“兆优5455”种子及销售情况;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涉案种子在店经营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擅自调运植物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擅自调运植物产品用于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擅自调运植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
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序号:4;违法情节: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的;裁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三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停止销售擅自调运的“兆优5455”种子,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