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动物医院中心经营劣质兽药案
| 索引号:tjxnyj/2024-209461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4-12-2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4-209461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4-12-2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p>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兽药)罚〔2024〕102号
当事人:桃江县****医院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
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桃江县***镇******号
经营场所名称:桃江县*********医院
负责人:刘**、性别:男,联系电话:17********5
身份证号码:43092219**********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镇******9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3日8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镇*****号经营的兽药店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负责人亮明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其负责人的配合下对店内经营兽药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内有兽药产品已超过药品保质期,没有将过期兽药下架而是还在进行销售。该兽药店销售过期兽药的违法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55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商标为“鑫安”,标称为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蒜苦参注射液”97盒,批准文号;兽药字180216760,规格为10毫升×10支/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5日,有效期二年,生产企业地址:湖南浏阳经济开发区康翼路117号,销售热线:0731-83281758。商标为“卫民”,标称为湖南润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98盒,批准文号;兽药字180252546,规格为10毫升×10支/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9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上述二种兽药至执法人员上门检查之日,已全部超过兽药规定保质期限。
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提供的台账资料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网上以15元/盒的低价格调入由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鑫安”的大蒜苦参注射液100盒,以4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3盒,获利135元。以15元/盒的价格调入由标称为湖南润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100盒,商标为“卫民”,以45/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2盒,获利90元。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台账资料及库存兽药,其中:上述二种兽药库存共计为195盒,货值为8775元,销售5盒,销售金额为225元。执法人员认定本案涉案总货值为9000元。
2024年12月3日9时25分至10时55分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桃江县***镇*****号桃江县*****内就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行为进行了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等材料。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电脑自制购销存货台账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制作的执法文书及提取的证据材料等均由当事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责人的配合下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涉案物品数量及当事人正在销售劣质兽药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8页。证明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照片、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电脑自制购销台账照片等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销售过期兽药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康复路50号经营的桃江县雨龙兽药店开展日常检查的事实。
证据材料四、拍照记录《2024年桃江县*****购销存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兽药的来源,库存及销售情况等。
证据材料五、《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兽药的来源,经过、事实与动机等。
证据材料六、《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获的过期兽药的来源与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桃农(兽药)存处〔2024〕102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桃农(兽药)先处确〔2024〕10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已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证据登记保存物品作出如下处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待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一并进行处理。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兽药)罚告听〔2024〕102号),依法告知了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负责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报经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法规审核、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劣质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商标为“鑫安”的大蒜苦参注射液98盒。商标为“牧远同款”。氟苯尼考注射97盒。
2. 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3.处罚款壹万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整(17775元);
共处罚没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