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94613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1-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5-2094613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1-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5〕5号

  当事人: 聂*强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联系电话: 133*******3

  身份证号码:43232************6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月9日12时45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桃江县桃花江镇X033公路段高桥路口时发现一辆红色货车,牌照号码:湘H-QY253正在运输肉鸭。12时45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票证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车辆为红色货车,车箱内装肉鸭580只。当事人称肉鸭猪是从湖南省桃江县高桥镇荷叶塘村一养殖户家中采购并启运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批发市场宰杀。当事人提供了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无法当场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以上材料交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并对当事人涉案现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与运输车辆及肉鸭580只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3时27分至13时59 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的经过、事实。当事人称此批次肉鸭共580只,单价为23元每只收购,用现金向养殖户支付,支付养殖户货款为13335元。经市场调查,货主所说价格与肉鸭市场价格无差别,执法人员认定此批次肉鸭货值为13335元整。

  经当事人与湖南省桃江县高桥镇荷叶塘村养殖户联系后,重新申报了检疫,并由桃江县高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补检,所有肉鸭经补检全部合格,并出具了电子检疫票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由于当事人经营的是活禽,数量多,属于鲜活农产品,且不宜长期保存物品,所有肉鸭经补检全部合格,并出具了电子检疫票证,执法人员留存相关证据,并由当事人签署意见与签名后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如数返还给当事人。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桃农(动监)存处〔2025〕5号))及原产地动物检疫票证照片1份为证。至此案件调查已合部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物证:肉鸭580只》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运输动物案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1份,证明当事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运输动物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执法人员依法查证,核对。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5年1月15日上午10时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5〕5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规定。2025年1月9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做好动物补检工作。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5〕5号))为证。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 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较为深刻,在被查处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体现出较好的认错态度。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货值的15%进行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动物检疫合格证从事动物经营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做好动物补检工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貮仟元整(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7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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