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曾*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索引号:tjxnyj/2024-2022277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4-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4-202227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4-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4〕12号

当事人:詹*联系电话:18692****70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10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巷**号

当事人:曾洪涛联系电话:1474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3******X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012时许,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桃江县桃花江镇杨家坳村游泳1号基地资江河发现当事人两人划单人桨板,手持防鲨棒和抄网在河中电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证件表明身份对现场进行检查,在现场执法工程中,一名当事人手持电鱼工具跳入河中游离现场逃避检查,另一名当事人驾驶浆板在河中与执法人员僵持。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配合执法,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嫌疑人车辆进行检查,并查明两名当事人为詹威、曾洪涛现场查获:浆板两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两名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14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首。2024年3月21 1408分至15 15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询问笔录》2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来源、事实和动机

物证:浆板2艘。

视频证据: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全过程记录。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年3月28日上午0930分,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3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听〔2024〕12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逃避、抗拒检查或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9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