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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进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10

当事人:熊进,联系电话:15******48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5878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3201340分左右当事人从桃江县马迹塘镇装了20笼鸡出发,于145分在返回时在G207国道马迹塘电站上首(桃江方向)一公里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湘HVR8**车辆一辆,车上装有鸡20笼 ,当事人提供了鸡检疫票证,但不能提供车辆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并对当事人涉案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320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168分至1710 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执法人员通过使用牧运通查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从事动物运输车辆湘HVR***无备案信息,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物证照片:涉案车辆湘 HVR*** 一辆及运载的三无杂生猪8头》证明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7页。证明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案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5页,证明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案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326日上午10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10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对当事予以一般处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2024320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责令当事人将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作好备案。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10号))为证。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违法行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将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辆作好备案),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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