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大豆种子案

索引号:tjxnyj/2023-1813711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3-05-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3-1813711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5-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种子)罚20232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经营部

  住  址:桃江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5D

  经营者:*   女  汉族

  联系电话:188******25

  联系地址:桃江县********村民组*号附*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329,当事人在门店销售“中黄13”大豆种子,该种子标注审定编号为国审豆2001**8,生产日期为202212月,规格为10公斤/件,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号,联系电话:138******98、  135******01。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将该种子实行拆装销售,折装的小包种子包装为用透明塑料袋和废旧报纸自制简易袋装入,认定其销售的“中黄13”大豆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同日,经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本机关批准后对涉案“中黄13”大豆种子实行就地保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农(种子)登存﹝20232号﹚并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办案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202345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登记保存,按要求处置后方可销售。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现已查实

  当事人于202317日以12/公斤的价格从益阳市**蔬菜经营部调入“中黄13”大豆种子2件(20公斤,以20/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大豆种子货值为400元。自案发之日止,拆装销售“中黄13”大豆种子13.8公斤,库存6.2公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扫描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张,涉案种子照片6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黄13”大豆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和该涉案种子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大豆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34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种子)告〔20232《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人将该种子实行拆装销售,拆装的大豆种子包装为透明塑料袋或废旧报纸折成的简易包装袋装入。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调入“中黄13”大豆种子2件(20公斤,以20/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13.8公斤,涉案种子以20公斤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应当认定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从重情节、从轻情节,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处罚,处罚款数额参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35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开具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将退执收机关一联交回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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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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