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某公司违规调运生猪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6:32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3〕9号

  当事人:XXXX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XXXXXXXXX2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XXXX开发区

  当事人违规调运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群众举报,桃江县武潭镇凌晨有人违规调运生猪。接举报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过摸排调查,2023年8月3日3时2分,在桃江县武潭镇207国道旁,发现生猪装载车辆桂XXXXXX,装载生猪120头,生猪未附有畜禽标识,车主无法提供该批次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该批次生猪为当事人XXXXXX公司所有,在桃江县武潭镇曹XX处代养,已达到出栏重量,该批次生猪现由XXXXXX公司桃江地区负责人曾XX,转运至湘潭湘月屠宰公司屠宰,转运生猪因未经检疫,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车辆为公司转运生猪车辆,生猪装载车辆桂XXXXXX已备案。

  该批次生猪数量 120头,总重量11515公斤,经查询当日桃江县生猪报价17.8元/公斤,认定货值204967元。

  2023年8月3日,该批次生猪经武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补检后,对该批次生猪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复制(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单位)身份信息;

  二、证据复制(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当事人(单位)转运生猪负责人身份信息;

  三、证据复制(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运载生猪备案情况;

  四、证据复制(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生猪补检情况;

  五、证据复制(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同类检疫合格生猪价格;

  六、现场检查照片(一)1份1页,证明生猪装载的车辆及现场;

  七、现场检查照片(二)1份1页,证明生猪无畜禽标识;

  八、现场检查照片(三)1份1页,证明生猪过磅重量;

  九、现场检查照片(四)1份1页,证明生猪补检情况;

  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单位)委托曾XX接受调查情况;

  十一、曾星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单位)转运生猪未经检疫的事实、涉案生猪重数量、重量、来源等情况;

  十二、养殖户曹XX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涉案生猪来源、数量等情况;

  十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单位)转运的生猪未经检疫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3年8月3日,在桃江县武潭镇调运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3〕9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主动交代案件过程,积极采取补检措施,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规调运生猪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罚款2049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