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配送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索引号:tjxnyj/2023-176478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3-05-1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3-176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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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3〕1号
当事人:桃江县****配送中心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镇**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5P
经营者:罗*元 男 汉族
联系电话:130******97
联系地址:桃江县***乡***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6日,当事人在门店销售“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该种子标注审定编号为国审稻2022***2,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规格为0.5公斤×20小包/袋×3袋/件,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址四川省广汉市**路*段**号,联系电话0838-53****3。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将该种子实行拆装销售,折装的小包种子包装为透明塑料袋,未附着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认定其销售的“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同日,经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本机关批准后对涉案“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实行就地保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桃农(种子)登存﹝2023﹞1号﹚并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罗*元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2月23日分两次以67元/公斤的价格从桃江县种子经销商胡*苍处调入“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各1件(30公斤),共计2 件(60公斤),以8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自案发之日止,拆装销售的“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为1件(30公斤),已销售24公斤,涉案种子货值为25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扫描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2张,《种子调拨记录表》1张,《销售单》8张,涉案种子照片7张,现场检查视频影像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和该涉案种子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3年4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种子)告〔2023〕1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人将该种子实行拆装销售,折装的小包种子包装为透明塑料袋,未附着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调入“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共计2 件(60公斤),以8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拆装销售的“玮两优钰占”杂交水稻种子为1件(30公斤),已销售24公斤,涉案种子以30公斤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2520元。
本案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36公斤(未折装的30公斤,剩余6公斤已封装)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已解除登记保存,告知当事人保留原有包装方可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从重情节、从轻情节,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处罚,处罚款数额参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开具“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将退执收机关一联交回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