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廷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案
索引号:tjxnyj/2022-170263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2-11-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2-170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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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54号
当事人:鲁国廷 性别:男 职业:在家务农
身份证号: 432325XXXXXXXXX672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号
联系电话:1587XXXXXXX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23日9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智慧渔政系统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与獭溪河交界处,查获当事人使用锚鱼设备1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后,在当事人配合下,执法人员向当事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随后联合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2022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调查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当事人表示明白,并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2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非法捕捞行为通知书》由当事人进行了签名加盖指纹确认。
2022年10月23日10时4分至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案件调查至此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的时间、地点、渔获物与网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等。
证据四:《证据材料照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及当事人指认涉案工具与渔获物等。
证据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涉案工具及渔获物情况。
证据六:《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全过程记录。
证据七:《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的的位置。
上述证据,均经依法调查,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5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5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
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符合上述规定,建议从重处罚。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900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