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安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
| 索引号:tjxnyj/2022-165883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2-09-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2-165883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49号
当事人:崔永安、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43230119XXXXXXX576
电话号码:1333XXXXX4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X镇XXX村胜利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9月13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智慧渔政系统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村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甲山村,资江段国家级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手抛网1副正在进行捕捞,11时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桃花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在当事人配合下,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随后联合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花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后得知,当事人是益阳资阳区XXX镇XXX村人,查获地点资阳区新桥河镇黄甲山村资江段国家级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于涉及跨区域执法,桃花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为,此案应当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理,就将当事人和渔具手抛网1副移送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2022年9月13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调查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当事人表示明白,并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非法捕捞行为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确认。
2022年9月13日13时10分至14时11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案件调查至此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时间、地点、渔获物与网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等。
证据四:《证据材料照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及当事人指认涉案工具与渔获物等。
证据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涉案工具及渔获物情况。
证据六:《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全过程记录。
证据七:《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位置。
证据八:《湖南水生生物保护区》摘抄1份3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案发生地为资江段国家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上述证据,经依法调查,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适当,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49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4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5“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裁量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
2.没收手抛网1副。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3办公室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