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6〕第3号
| 索引号:tjxcsgl/2026-215723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2-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6-215723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2-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432325********0019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
你于2026年1月29日 实施了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案的行为,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年01月29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侧自家木材厂焚烧落叶枯木的行为,产生较大污染烟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对王**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照片证明材料。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6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 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焚烧落叶枯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9.1.1的规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