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6〕第2号
| 索引号:tjxcsgl/2026-215719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2-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6-215719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2-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6〕第2号
当事人:桃江县食在家常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MA4Q3Q6K7U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北路
经营者:陈某维,汉族,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电话:137****1110,身份证号码:430922********65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菜馆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1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接通油烟净化设施电源,导致该设施未正常运行。当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2026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对委托代理人钟某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陈某维及受托人钟某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及委托关系;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均已由当事人阅知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确认,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2026年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截至法定期限届满,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前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菜馆未按规定接通净化设施电源,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