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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3〕第2-36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2-36

 

当事人:曾        性别:女    联系电话:187XXXX5579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047        

住圵:桃花江镇近桃村九村民组XX

委托代理人:刘   性别:女    联系电话:159XXXX8460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0043                    

住址:桃花江镇太平路XXXX

你于2013年9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育英巷西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13年9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育英巷西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规划层次:5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79.3㎡,规划建筑总面积896.5㎡,实际建设情况: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面积420.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曾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曾建设的私人住宅照片二张。证明曾在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曾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五:曾建设的私人住宅报建资料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曾建设的私人住宅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20.2㎡。     

    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第2-3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鉴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76.1.1.1条超面积建设按200元/㎡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零肆拾元整(8404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XXXXXX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XX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0月8日

人:刘    联系地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1X8号

联系电话:0737-26XXX10             邮政编码:4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