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执罚决字〔2023〕1-05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09: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1-05号

  经营者:桃江县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XXXXXX173N

  经营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罗家潭村谢家河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忠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91

  家庭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罗家潭村新新园村民组

  联系电话:189XXXX9778

  2023年7月1日,县热线工单交办,有人私自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雷公岩小区13栋5号车库储存瓶装液化气。同年7月6日县住建局燃气办组织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桃花江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一起对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查获瓶装液化气罐共29个,其中14.5公斤瓶装(满)液化气罐10个、15公斤瓶装(空)液化气罐17个、5公斤瓶装(空)液化气罐2个。所有气瓶二维码均有标注“XX燃气” 字样,

  现查明,从2019年11月开始,当事人郭某明通过电动三轮车到桃江县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燃气运回桃江县桃花江镇雷公岩小区13栋5号车库储存点经营,向周边居民和门店出售。该涉案场所为居民小区,楼上住户,楼下车库,车库面积约15平方米,没有配备灭火器、防爆灯、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等应急处理工具。

  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郭某明取得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证书编号:湘343202XXX25P,岗位4(送气工),并受聘于桃江县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与郭某明签订固定劳务合同,以燃气销售批发价(差价)18-20元左右的方式给郭某明做劳务报酬,为他人提供送气服务,属于劳务关系。

  桃江县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未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加强管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储存瓶装液化气,安全防护间距不足,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查获瓶装液化气罐共29个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私自储存场所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证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事实的存在。

  2023年 8 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3〕1-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3〕1-05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桃江县XX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受聘送气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雷公岩小区13栋5号车库私自储存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审理会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XXXX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1日

  联 系 人:贾 某    联系地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148号          联系电话:1823XXX775          邮政编码:4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