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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3〕第3-02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3-02号

  当事人:桃江县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XXXXX4QC6BBXT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花江镇打石湾村委

  电话:137XXXX8933

  2023年4月10日,你公司渣土车辆在运输黄土时,因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团山路路面污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16时40分左右,桃江县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渣土车辆在运输黄土时,因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团山路路面污染,长度为100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10日16时40分许,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花江镇团山路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照片说明》二份,证明你单位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路进行土方运输时,因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团山路路面污染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路进行土方运输时,因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团山路路面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路面污染长度为100米。

  证据三:桃江县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袁某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2023年4月10在桃江县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路进行土方运输时,因洒水车中途加水,没有及时对渣土车辆进行冲洗,造车公司渣土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团山路路面污染。

  证据四: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袁某平的身份及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桃江县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证明袁某平受公司委托全权处理2023年4月10公司渣土车辆污染团山路路面一事。

  2023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3〕第3-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3〕第3-0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运输黄土时,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XXXXXX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