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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2〕第2-01号

发布时间:2023-06-26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2-01号

  当事人: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XXXXX2148575

  地  址: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村蛇形山组

  经查明,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在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桃花江大道G536南侧地段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涉嫌具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照片说明二张,证明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正在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正在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五:邓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邓超法人代表身份。

  证据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金额的依据。

  证据七:邓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八: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资料一套,证明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桃江县XX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XXXX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201XXXXXX0000140(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