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执罚决字(2022)第 1-3-1号

发布时间:2023-06-26 10:5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 1-3-1号

  当事人: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XXXXXX268449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XX 号宏源大厦 XX室

  委托代理人:郭某安 性别:男 联系电话:181XXXX7280

  身份证号:4323011971XXXXXX1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杨林坳乡蓼园村砖屋村民组X号

  你公司于 2020年11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邮电巷 XX号地段修建的彭某云私人住宅,涉嫌具有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2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 2020 年11 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资江路邮电巷XX号地段建设的彭某云私人住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建设3层,建筑占地面积 137.65 m,建筑总面积 429.82 m,经核查,实际建成7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 916.14 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符某良、郭某安身份证复印件,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事宜与其登记的权利人和建设项目相符。

  证据二: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邮电巷XX号地段修建的彭某云私人住宅现状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邮电巷XX号地段修建的彭某云私人住宅在对现场勘验时,再次确认并证明其建设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郭某安做“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郭某安承认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建房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价(不包括建筑材料) 为 628 元/m。

  证据五: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彭某云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相关技术认定的函一份,证明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报批手续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邮电巷XX号地段修建的彭某云私人住宅已取得的合法建设手续,但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事实。

  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2〕第1-3-1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2) 第 1-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超规划建筑总面积 916.14 平方米,根据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7.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零肆拾圆(¥2504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XXXXXX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63XXXX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系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