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执罚决字〔2022〕第2-02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5: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2-02号

  当事人:李某宏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0055

  住圵:桃花江镇花桥路富民巷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     性别:女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0021

  联系电话:139XXXX8069 住址:桃花江镇桃花南路XX号

  你于2005年在原2层基础上加建一层,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1998年在在桃花江镇花桥路富民巷地段建设私人住宅,2层建筑总面积230.41平方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桃房权证城字第0000XXX1号),2005年在原2层基础上加建一层,3层建筑总面积345.6平方米,超建筑总面积115.19平方米。李某宏私宅加建一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李某宏私人住宅超建筑总面积115.19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李某宏私人住宅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照片说明一张,证明李某宏私人住宅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李某宏、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李某宏授权刘某全权办理李某宏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李某宏私人住宅已合法取得230.41平方米手续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李某宏私人住宅,占地面积119.54平方米,3层建筑总面积345.6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一份。证明:李某宏私人住宅超建筑总面积115.19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八:刘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李某宏私宅加建一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建筑总面积115.19平方米和同意罚款的事实。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2〕第2-02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2〕第2-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李某宏私人住宅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为2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按照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处罚款,罚款人民币捌仟零伍拾元(805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XXXX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7 日

  联系人:戴  某          联系电话:0737-26XX110

  地  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XXX号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