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执罚决字〔2022〕第1-2-4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1-2-4号

当事人: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43092XXXX914309L

住址 :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X栋3XX房

法定代表人: 尹某

联系电话:138XXXX1772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晚上19:51,湘AAXX63水泥泵车从振华市场提质改造建设工地作业完出场,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污染资江路(从振华市场工地进出口至步步高超市约292米),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29日晚上19:51,湘AAXX63水泥泵车从振华市场提质改造建设工地作业完出场,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污染资江路(从振华市场工地进出口至步步高超市约292米),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在振华市场提质改造建设工地作业完出场,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污染资江路,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证据二:试听资料六份,证明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在振华市场提质改造建设工地作业完出场,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污染资江路,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证据三: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2022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2〕第1-2-4号)、《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2〕第1-2-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工地车辆作业完出场,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污染资江路,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XXXX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4 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