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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3〕第2-05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4:55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2-05

 

当事人: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宇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22XXXX92116F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木艺巷XX

联系电话:131XXXX4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224日对你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局棚改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证明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局棚改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 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局棚改项目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局棚改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和土方面积共计4万立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证明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建设公路局棚改项目的事实。

证据五: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照片说明三张。证明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局棚改项目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六:陈某宇和熊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副本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县长热线办投诉二份。证明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局棚改项目在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八:土方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签订的土方工程合同价,土方按每立方米叁拾贰元(32/立方米)包干,土方面积共计4万立方米的事实。

20233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3〕第2-05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3〕第2-0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根据桃江县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工程合同价,土方按每立方米叁拾贰元(32/立方米)包干,土方面积共计4万立方米,土方工程价款为壹佰贰拾捌万元(1280000.00元)。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25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XXXX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20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