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01号
| 索引号:tjxcsgl/2021-163526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11-2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1-163526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1-11-2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01号
当 事 人:湖南资江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某初 组织机构代码:7459****-6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XX号
经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调查取证,湖南资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6月在位于桃花江镇天问路以东建设的徐某私宅,规划建筑占地面积为119平方米,验收建筑占地面积为118.94平方米;规划层次为6层,验收层次为7层,超建1层;规划建筑总面积为714平方米,验收建筑总面积为866.21平方米,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52.2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具有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建设。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杨某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登记的权利人和建设项目相符。
证据二: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 移交单一份证明湖南资江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天问路以东建设的徐某私宅违规建设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一份、
湖南资江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天问路以东建设的徐某私宅项目建成拍摄的照片三张。徐某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委托人所作“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承认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综上: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玖拾肆圆伍角整(10394.5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0006831129012)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