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04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5263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11-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1-1635263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04号

  当事人:汪某华,女,71岁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资沂路XXX号

  经查,你于1994年2月在桃花江镇新星2巷14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楼,规划层次:3层,规划建筑总面积310.24㎡,实际建设情况: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75.38㎡。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一份。证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彭某建设的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函告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汪某华建成的私人住宅楼拍摄的现状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被委托人刘某群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规划核实通知一份,地籍调查资料一套。,证明汪伏华已取得的合法建设手续。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综上,本局认为汪伏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责令你3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补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百园整(1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 2550 0000 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20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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