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44号
| 索引号:tjxcsgl/2021-163526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11-2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1-163526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1-11-2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44号
当事人(单位):桃江县紫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
公司地址:桃花江镇胜利街滨江花园**号
经查,桃江县紫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在桃花江镇滨江路南侧建设的紫润大厦附属楼及原滨江花园6号栋部分, 规划批准层次4+1层,7层,占地面积216㎡,建筑总面积1469.64㎡。实际建设情况为超建2层,超建筑面积260.2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桃江县紫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筑公司和法人代表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江县紫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紫润大厦附属楼及原滨江花园6号栋部分的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函告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紫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紫润大厦附属楼及原滨江花园6号栋部分拍摄的现状照片,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法人代表杨某灿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紫润大厦附属楼及原滨江花园6号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平面规划图一份。证明桃江县紫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的合法建设手续。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责令你公司改正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
二、 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叁拾壹元整(10931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1240006831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