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30号
|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4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8-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2-163274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30号
当事人(单位):桃江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2***********
住所:桃花江镇金盆大道XXX号
委托代理人:祝某福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432321************ 联系电话:186*******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河南西路XX号
你单位于2021年在桃花江镇团山社区金盆路东侧地段建设的金峪庄园四期项目,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在桃花江镇团山社区金盆路东侧地段建设的金峪庄园四期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已建成建筑面积约39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峪庄园四期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建设金峪庄园四期项目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照片说明一张,证明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峪庄园四期项目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卢某、祝某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授权祝金福全权办理金峪庄园四期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六: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单价为1680元/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祝某福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峪庄园四期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1〕第02-030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1〕第02-03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已建成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自行整改。根据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单价为1680元/平方米,按该项目已建成建筑面积约3900平方米,核算该项目施工总价约为655.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按照已建成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款1.5%处以罚款,应处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贰佰捌拾元(9828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6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