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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1〕第2-30号

发布时间:2022-08-04 15:53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2-30号

 

当事人: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MA4Q8WTU9J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獭溪路XXX号大汉龙城XX栋XX楼

委托代理人:李某操,男, 联系电话:18692XXXX99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8515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坪村下上猫形山村民组

经查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在翡翠湾南侧地段建设的铂樾府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涉嫌具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铂樾府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照片说明一张,证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铂樾府项目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铂樾府项目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李某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李正操全权办理铂樾府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处罚金额的依据。

证据七:李某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铂樾府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八: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铂樾府项目资料一套,证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铂樾府项目于2021年12月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铂樾府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千伍百元整(2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xxxx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xxxx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11日

 

                    

 

 

 

 

人:      联系地址: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69号

联系电话:0737-2659009         邮政编码:413400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