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第2-2-1号
|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3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8-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2-163273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2-2-1号
当事人:李某红
身份证号码:432325**********
住址 : 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桃仁村桃XX民组
你于2022年3月9日在运输砖渣时,车身未覆盖,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2年3月9日11点左右,在驾驶车牌为湘HA99XX的货车运输砖渣时,未对车身进行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李某红在运输砖渣时,车身未覆盖 ;
证据二: 试听资料三份,证明李某红在运输砖渣时,车身未覆盖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2〕第2-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运输砖渣时,车身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覆盖好车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 )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