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第3-1-1号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28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8-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2-1632728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3-1-1号

  当事人:桃江县桃花江镇糖巢鲜果零食店(周某雄)

  组织机构代码:9243*********3T64

  住所:金盆大道锦绣城小区第2栋一楼XX号门面

  联系电话:150********

  你于2022年4月25日在金盆路西侧锦绣城2栋人行道堆物、乱放商品、越门经营等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2年4月25日,在金盆路西侧锦绣城2栋人行道堆物、乱放商品、越门经营等行为,面积8平方米。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媒体曝光,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合法经营

  证据四:照片说明一份,证明违法现状

  证据五:周某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事实。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2〕第3-1-1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2〕第3-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此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 缴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11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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