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第2-2-3号
|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2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8-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2-163272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2-2-3号
当事人:刘某林
身份证号码:432325**********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牛潭河乡太阳村都华村村民组XXX号
电话:132*******
根据湖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 年6月16日对你运输碎石未覆盖,导致扬尘污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6月16日,刘某林驾驶车牌为湘H30706高箱板挂车从灰山港运输碎石到益阳的过程中,未对碎石进行覆盖,沿途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刘某林在运输碎石时,车身未覆盖。
证据二:试听资料二份。证明刘某林在运输碎石时,车身未覆盖。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2〕第2-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已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运输碎石时,车身未覆盖导致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