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第2-2-3号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21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8-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2-1632721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2-2-3号

  当事人:刘某林

  身份证号码:432325**********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牛潭河乡太阳村都华村村民组XXX号

  电话:132*******

  根据湖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 年6月16日对你运输碎石未覆盖,导致扬尘污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6月16日,刘某林驾驶车牌为湘H30706高箱板挂车从灰山港运输碎石到益阳的过程中,未对碎石进行覆盖,沿途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刘某林在运输碎石时,车身未覆盖。

  证据二:试听资料二份。证明刘某林在运输碎石时,车身未覆盖。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2〕第2-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已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运输碎石时,车身未覆盖导致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9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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