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第1-3-7号
|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2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8-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2-163272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1-3-7号
当事人:文某辉 联系电话:153********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东侧xxx号
身份证号码:432325************
你于2021年开始在桃花江镇太平路东侧XXX号地段修建的私人住宅,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1年开始在桃花江镇太平路东侧XXX号地段修建的私人住宅规划批建4层,实际建成5层,超规划层次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65.55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竣工验收通知”、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复核测量报告”、“桃江县规划部门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 各一份,证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文朝辉宅楼违规建设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文某辉在桃花江镇太平路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文某辉在桃花江镇太平路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文某辉在桃花江镇太平路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文某辉在桃花江镇太平路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资料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文朝辉在桃花江镇太平路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面积165.55㎡。
2022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第1-3-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鉴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依据益阳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76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措施后满足规划行政许可要求的处罚裁量,参照第一项:处以超出面积按200元/㎡并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综上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壹拾圆整(¥:3311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124000683xxxx012)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