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第2-3-1号
|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1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8-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2-163271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2-3-1号
当事人: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件号码:430922**********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XXXX号
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花桥路东侧地段承建的张某私宅项目,于2013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占地面积批准为104㎡,批准层次为四层,主体于2014年1月完工,实际建设情况为5层,超规划层次一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79.33平方米。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某私宅超建一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79.33㎡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某私宅资料和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各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某私宅超建一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79.33㎡。
证据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杨某辉、张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张某办理私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
证据五:建房承包合同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晶签订的施工工价为480元每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六:张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桃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某私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第2-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对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此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议按照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2%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建房承包合同签订的施工工价为480元每平方米,结合实际建设建筑总面积为595.33平方米,折算价格为28575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壹角陆分(5715.16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xxxx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xxxx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