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2-1-1号
|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1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8-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2-163271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2-1-1号
当事人: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吴某) 男 汉族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8084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中梁首府XX栋X单元负X层XXX号
联系电话:173*******
你店(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吴某)于2022年6月8日涉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冰箱、摇摇车的行为,违法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8日8点5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中梁首府XX栋X单元负X层XXX号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店门前,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吴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冰箱、摇摇车,占用人行道面积共2平方米,该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吴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吴某未经审批,擅自将冰箱、摇摇车搬到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冰箱、摇摇车摆放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中梁首府XX栋X单元负X层XXX号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店门前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事实。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2〕2-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附声明一份)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将冰箱、摇摇车摆放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的,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500至3000元以内的罚款。鉴于你事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