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2〕2-1-1号

索引号:tjxcsgl/2022-1632714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8-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2-1632714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2-1-1号

  当事人: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吴某)  男   汉族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8084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中梁首府XX栋X单元负X层XXX号

  联系电话:173*******

  你店(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吴某)于2022年6月8日涉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冰箱、摇摇车的行为,违法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8日8点5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中梁首府XX栋X单元负X层XXX号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店门前,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吴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冰箱、摇摇车,占用人行道面积共2平方米,该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吴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吴某未经审批,擅自将冰箱、摇摇车搬到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冰箱、摇摇车摆放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中梁首府XX栋X单元负X层XXX号桃江县中梁旺旺超市店门前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事实。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2〕2-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附声明一份)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将冰箱、摇摇车摆放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的,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500至3000元以内的罚款。鉴于你事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2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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