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 01-001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3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1-2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3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1-2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 01-001号
当事人: 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U737
法人代表:胡某兵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芙蓉西路XXX号
经查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桃江电视台、桃江公众信息网等媒体曝光,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XXX号世纪华联超市多次、多地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影响市民生活。执法人员也多次上门督促整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世纪华联超市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9年5月7日上午10时25分,执法人员胡祥辉、肖立新在桃江县城市管理城监大队办公室对刘某伟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刘少伟所为。
证据二:询问笔录(旁证)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徐定华、胡祥辉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XXX号旁新星巷对周边邻居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其违法行为系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世纪华联超市所为。
证据三:视听资料十五份。证明执法人员徐定华、胡祥辉、张世威、王强分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接群众举报,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新星巷等户外公共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当事人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已对该图片进行签字并确认,证实其违法行为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所为。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四份。证明执法人员徐定华、胡祥辉、张世威、王强分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接群众举报后,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XXX号世纪华联超市对店长唐某风进行了调查询问,分别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店长唐某风对文书进行签字并确认,证实其违法行为湖南世纪华联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所为。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世纪华联超市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2019年12月31日下午4点52分、2020年1月2日上午8时23分分别接到群众举报,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XXX号世纪华联超市多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影响市民生活,执法人员立即上门勘查,经查,世纪华联超市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桃江县信用联社或桃江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收款单位:桃江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收款人户名:20417,项目编码:050199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