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20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32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4-0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3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4-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20号
当事人:曾某文,男,51岁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XX号附XX号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0015
经查,你于2000年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302-4号,建设的私人住宅楼,在原有房屋产权证的基础上扩建面积93.0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曾某文、倪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 明: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二: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复核测量报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各一份。
证 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曾进文建设的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函告本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曾某文私房建成现状照片。
证 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受委托人倪某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 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曾某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责令你3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补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圆整(27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112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 3 月31日
地址: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69号
联系人:胡锋 电话:0737-2659009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