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34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2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4-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2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4-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34号
当事人: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华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8032276B
住所:桃花江镇桃花中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山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0019 联系电话:181XXXXXX82
住址:桃花江镇桃花中路邮电巷XXX号
经查明,2019年4月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桃花江镇金盆大道以东、迎宾路以北地段建设和睦家园, 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存在以下问题:相关配套设施(生态停车位) 正在完善当中,和睦家园2栋南北两侧靠西边的第1、2、3、4间底层车库超高40公分, 超面积188.2㎡(超建部分按半面积计算)。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资料一套,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二: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规划复核和睦家园2栋测量报告1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超面积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各1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超面积建设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李某华、周某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周某山全权办理和睦家园2栋超面积188.2平方米(超建部分按半面积计算)处罚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南北两侧靠西边的第1、2、3、4间底层车库超高40公分, 总面积188.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现状图片二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现状的事实;
证据八:周某山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 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超面积建设的事实;
证据九:车库情况说明一份,
证 明: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未建生态停车位原因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桃江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和睦家园2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生态停车位按情况说明整改到位;
二、限你单位3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补办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壹角(14847.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112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27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