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40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2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5-2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2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5-2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40号
当事人: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貌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22MA4Q8WTU9J
住所:桃花江镇大汉龙城XX栋XX楼
委托代理人:吴某霞 性别:女
工作单位: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2342 联系电话:136XXXXXX05
住址: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XXX号
经查明,2019年5月29日巡查发现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以北、金盆大道以西地段建设鑫悦青春里,调查询问后发现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悦青春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具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一份,
证 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悦青春里查处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 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鑫悦青春里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照片说明二张,
证 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鑫悦青春里现状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各一份,
证 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贺某貌、吴某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 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吴某霞全权办理鑫悦青春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吴某霞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 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悦青春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悦青春里资料一套,
证 明: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悦青春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桃江县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悦青春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112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15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