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 01-013号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23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0-05-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0-1632123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5-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 01-013

 

当事人:王某纯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004X

地址:桃江县肖家山村干井村村民组XX号

经查,你于2020年5月15日未经许可雇佣他人擅自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体育馆、七星桥廉租房、豪苑市场等多处围墙上张贴广告宣传单,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0年519上午1115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对王某纯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王某纯身份及其违法行为系本人所为。

证据二:图片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王某纯2020年515日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体育馆围墙张贴广告宣传单影响市容的事实,当事人王某纯已对该图片进行签字并确认,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其本人所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王某纯在2020年5月17日08时15分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体育馆围墙上未经许可雇佣他人擅自张贴广告宣传单影响市容的具体位置、数量。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当事人王某纯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条款的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某纯未经许可雇佣他人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体育馆围墙上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桃江县信用联社或桃江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收款单位: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款人户名:20417,项目编码:050199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 21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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