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46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2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7-0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2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46号
当事人:肖某清,男,52岁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健康巷XX号
身份证件号码:443232519XXXXXX0017
经查,你于2012年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健康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楼,规划层次:2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64㎡,规划建筑总面积128㎡,实际建设情况为超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0.28㎡,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89.38㎡。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肖某清、甘某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 明: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二: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复核测量报告”、“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各一份。
证 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肖立清建设的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函告本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肖某清建成的私人住宅楼拍摄的现状照片。
证 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受委托人甘某宏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 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责令你3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补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零拾玖元柒角整(5809.7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112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 6 月29 日
地址: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69号
联系人:胡锋 电话:0737-2659009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