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43号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18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0-07-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0-1632118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43

当事人:江某英,女,46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XXX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0021

经查,你于2015年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楼,规划层次:5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36.28㎡,规划建筑总面积206.36㎡,实际建设情况为超规划建筑占地面积7.48㎡,超建筑总面积73.84㎡。超建1个屋顶,屋顶檐口高度超过1.5米,建筑面积56.44㎡,建议按半面积处罚28.22,共计超建筑面积102.06㎡。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江某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明: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复核测量报告”、“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各一份。

  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江某英建设的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函告本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江某英建成的私人住宅楼拍摄的现状照片。

  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江某英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责令你3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补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叁拾叁元玖角整(6633.9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112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713 

 

 

 

 

地址: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69

联系人:胡锋   电话:0737-2659009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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