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58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1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7-2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1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7-2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58号
当事人:徐某贞,女,56岁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0085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邮电巷XXX号附XX号
当事人:徐某贞,女,48岁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0021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邮电巷XXX号附XX号
经查,你于2019年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楼,规划层次:5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12㎡,规划建筑总面积560㎡。
实际建设情况为超规划建筑占地面积4.24,超建2层,超建筑面积333.77㎡。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 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谊。
证据二:徐某贞、徐某贞私房建设现场照片一份;
证 明:证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现状
证据三:对被委托人徐某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 明:被委托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和现状。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责令你改正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
二、 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整(23864.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596357365661、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87041240006831129012(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单位编号2041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 7 月 17 日
地 址: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69号
联系人:胡锋 电话:0737-2659009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