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52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1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8-0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1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8-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52号
当事人:梁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22MA4Q3W7KXM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南侧
委托代理人: 龙某高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523******128019
联系电话:158****2146
住 址: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村
经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梁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在位于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以北,金凤路以西建设的中粮首府住宅楼,经调查发现梁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中粮首府住宅楼,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17年7月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委托人龙某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 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登记的权利人和建设项目相符。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中粮首府住宅楼项目初期拍摄的照片三张。
证 明:再次确认并证明其建设,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对被委托人龙某高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证 明:承认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明四: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证 明:关于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报告。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梁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业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进行整改;
二、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圆整(127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12400068311290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 7月 28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