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55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1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09-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1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9-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55号
被处罚人:姜某明
身份证号码: 432325******291734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城南路
经查,你于1995年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希望巷东侧建设的住宅楼,经桃江县规划部门核实,规划建筑占地面积为84.825平方米,验收建筑占地面积为85.02平方米;规划层次为3层,验收层次为4层,超建1层;规划建筑总面积为254. 48平方米,验收建筑总面积为326.88平方米,超规划建筑总面积72.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姜某明、周某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登记的权利人和建设项目相符。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竣工验收通知”、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复核测量报告”、“桃江县规划部门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各一份。证明桃江县规划部门对姜某明宅楼违规建设事实,从手续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于以确定,并告知本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一份、姜某明私人住宅楼项目建成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姜某明私人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被委托人周某愿所作“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按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贰圆捌角(5212.8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124000683129012)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31日

